一、什么是喪葬費?

喪葬費是指用于職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退職后死亡時喪葬事宜的一次性費用。由原工作單位支付。國家有關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其數額一般是該企業全部職工3個月的平均工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時,所辦理喪事的有關費用支出,不論職工級別,按規定的數額一次發給,由家屬掌握包干使用。

二、關于退休人員、離休人員的喪葬費怎樣發放賠償?

下面請看案例:

爺爺生前是國家干部,后來離休在家十幾年,因年紀大生病去世,我想問一下有沒有喪葬費補償,如果有的話那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是什么呢?

三、律師解答:

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根據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準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1、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2、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3、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后,《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四、喪葬費、撫恤金計發及辦理流程

1、離退休人員去世,由離退處負責通知人事處;在職職工去世,由所在單位通知人事處;

2、家屬向人事處提供去世人員的死亡證明和火化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由人事處向四川省社會保障管理局申請計發喪葬費、撫恤金基數;

3、人事處根據四川省社會保障管理局確認的計發基數制定撫恤金、喪葬費文件;

4、家屬或代理人到人事處辦理喪葬費、撫恤金時,需如實提供去世人員法定繼承人的身份材料,家庭成員情況說明并書面承諾;

5、代理人需提供被代理人簽字捺印的委托書或公證書,以及身份證明材料,同時提供自身的身份證明材料;

6、手續完備后領取喪葬費、撫恤金文件,然后到計劃財務處辦理領款手續。

(完,成都公墓優墓在線整理)